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的专业评判,对于确定医疗纠纷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往往被法院作为重要证据采纳,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在检察院被否定
家住山东省临沂市的郭某,从2014年12月份获得中华医学会中华医鉴[2014]18号医疗事故鉴定书之后,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但在追究主治医生刑事责任时,辖区的费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医疗事故鉴定书》作出了不一样的解读和使用。当然,也就有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有罪变成了无罪。
郭某告诉媒体,2012年10月29日,费县人民医院心内科病房值班的副主任医师王某超,在门诊医生已确诊并且心电图明显显示为急性心肌梗死的情况下,把已经办理完住院手续的父亲赶出了医院,并哄骗老人说“心电图正常,你没病,必须赶紧出院。”造成了老人心脏和大脑各坏死50%以上、二级残疾和痴呆的严重后果,后经中华医学会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经郭某报案,费县公安局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在医生王某超供认不讳、认罪认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没想到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费县人民检察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媒体在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费检不诉[2022]15号不起诉决定书”上看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超及门诊医生等在本例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超应负何种程度的责任。……依据上述推定意见(指的是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证实王某超的行为严重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认为,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令郭某不解的是,中华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基于客观病历、心电图及医患双方陈述说明等相关证据、依据诊疗规范做出的专业事实认定,怎么就成了毫无事实依据的凭空推定了?难道是检察院认为鉴定专家们并没有亲眼目睹事发的整个过程,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眼里毫无法律效力,就是废纸一张?那么,请问费县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那些根据鉴定结果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被判刑、但鉴定人或责任认定人员没有目睹案发过程的刑事案件,是不是应该给他们翻案呢?
费县人民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书》出来后,郭某不服,选择向临沂市、山东省、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结果,省市两级被驳回,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维持不起诉。
合理怀疑就可以否定权威鉴定结论?
郭某无奈的告诉媒体,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驳回申诉的理由让他难以理解。
1、当时门诊医生因为老父亲病情危急,来不及爬楼梯去心电图室做心电图直接收住院去心内科病房做心电图,以及门诊纸质病历因为当时交给了患者我父亲后又交给了病房医生王某超。医疗事故鉴定时,医院没有向医学会提供,所以被医学会认定违反了“门诊工作制度”,但是未做心电图就把患者我父亲根据症状考虑“心肌梗死?”收住院。事后证明诊断是正确的,还有门诊医生当时已经在电子诊疗程序上输入了我父亲的门诊诊疗记录,否则门诊医生是无法下达收住院医嘱和办理住院手续的。至于后来未给医学会鉴定专家组提供,是医院和医学会对接人员的事而非门诊医生的错,而办案人员却将此事归咎于门诊医生并无限放大,并在“申诉结果通知书”上写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提到认定门诊医生违规是本例误诊的重要因素”,经过我的核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并没有该句话,办案人员在此凭空将门诊医生定性为导致医疗事故的主要因素,其用意就是以此减轻病房值班医生王某超的责任。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鉴定出医患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而医院方如果构成犯罪,那么参与诊疗的所有医务工作者的具体责任划分应当由公安机关查明。就像我父亲的案子,究竟是谁主导实施的驱赶出院的行为?是谁协助实施的?其作用程度在犯罪结果形成中占有的比例?应当由公安机关调查。在公安机关已经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竞以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未说明每位医务人员应当负何等责任为由作为本案事实不清的一个理由。
3、办案人员竟然还以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临沂市和山东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认定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以鉴定结果不一致为“事实不清”的一个理由。加上上边的几个理由就认定我父亲“身体损害结果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维持了费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媒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23日作出的“高检刑申通[2024]538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看到,“经查原案三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提到门诊存在违规情况,认定门诊医生违规是本例误诊的重要因素,但医疗过程中参与人员的职责区分问题没有查清,故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临沂市医学会山东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均认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综上,造成郭某某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这一危害结果的原因具有排他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进而导致不能确定王某超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郭某告诉媒体,他咨询了多位医学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他们一致认为:
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的文字是鉴定资料与过程的简述及全国知名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集体做出的最终鉴定结论,其背后是大量的鉴定资料和繁琐的过程,不可能在鉴定书上一一描述,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不是医疗专家,更不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上级部门,除非鉴定程序有违法的情形,否则就不能越权否定鉴定结果。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中华医学会是医疗事故的最高鉴定机构,对省级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不服才能向中华医学会申诉申请鉴定。中华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与省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是中华医学会对下级医学会错误鉴定的纠正,应以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为准,更不能拿下级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否定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否则就是本末倒置!
最高检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但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本事件的真实情况是,涉事医院还在,档案资料都在,涉事人员都在,缺什么证据补齐应该不难,不清的事实继续弄清更不难!
众所周知,检察院对公诉案件有两次退卷补充调查权,但费县人民检察院退卷一次就是不再弄了、决定不起诉了。是不是时任的检察长包庇袒护王某超,通过“退卷补充侦查”这种方式走走程序过场,然后一锤定音改变性质,把有罪变成了无罪?
医疗事故还能不能追究医务工作者的刑事责任?
郭某告诉媒体,本案经过费县公安局认真细致的侦查,光我和我的家人就被讯问了多次,民警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事实调查的非常清楚,证据非常充分,犯罪嫌疑人王某超心服口服并向民警表示认罪认罚。公安干警辛勤工作侦查完毕的案子,最后怎么就一下被检察院否定成冤假错案了?还有该医疗事故的民事部分已经由费县人民法院多次细致庭审后,依据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进行了判决,费县人民检察院是否也应作为冤假错案予以纠正啊?
这个案子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作为判例公开后,是否意味着以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基本无法追究医务工作者的刑事责任呢?因为检察院的这套组合拳即:只要鉴定组专家没有案发时目睹过程,依据资料进行了哪怕是科学的推断就可以不起诉;只要首次鉴定结果不服,再次鉴定结果改变的就可以不起诉;只要还有与本案中的门诊大夫一样可以甩锅的其他大夫就可以不起诉,试问有哪起医疗事故罪的案子能完全符合起诉条件呢?
面对这一连串的质疑与挑战,郭某一家人深感不公与无奈,但心中的正义之火从未熄灭。他说,在这场漫长的法律斗争中,我们不仅仅是在为父亲讨回公道,更是在捍卫每一个患者应有的权益,维护医疗鉴定的严肃性与法律的公正性,力求还原事实真相,唤起公众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体系及司法公正的关注与思考。
我们相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无论前路多么坎坷,我们都将坚持不懈,直到真相大白,直到公平正义得以彰显。这场关于医疗鉴定与司法公正的较量,不仅是对个人命运的抗争,更是对社会法治进步的一次有力推动。而我们,正站在历史的车轮下,以微薄之力,推动着它缓缓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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